南国早报南宁讯 (记者彭宁莉 通讯员张显远)11月24日,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一起涉及19名被告人的组织、领导传销案。该案的19名传销“老总”原籍山东枣庄、菏泽、济宁等地,涉案金额近千万元。庭上,19人均表示认罪。
南宁市江南区检察院指控,2012年以来,张某龙、杜某金等19人先后以“资本运作”(又名“纯资本运作”、“商务商会投资运作”、“连锁销售”、“连锁经营”)为名进行传销活动,通过鼓吹“资本运作”是国家暗中扶持的行业,加入该行业可以获得巨额回报,邀请亲戚、朋友到南宁市考察投资项目,诱使他人交纳申购款购买虚拟份额加入传销组织,从而形成上下线传销网络层级关系。该组织以申购份额的形式,要求参加者交纳人民币3300元至6.98万元不等的费用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业务员、业务组长、业务主任、业务经理、老总的顺序,组成所谓的“五层三晋制”层级,根据个人伞下直接或间接发展的成员作为提成的依据,通过“推份出局制”、“组建大经理室”等方式,对传销组织进行管理和复制,引诱组织成员不断发展他人加入该传销组织。
公诉机关认为,张某龙、杜某金等19名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的规定,依法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他们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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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销的特征是,一,交钱获得加入资格,不管有没有产品;二,发展下线获取提成,也就是说你的工资的来源,是你的下线所交的钱里的提成;三,组成上下级关系,层层返利。
传销禁止条例是2005年颁布的,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入刑是2009年,刑法224之一。法律规定下列行为,属于传销行为:
一、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的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资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
二、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认购商品等方式等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
三、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继续发展他人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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